| 國別 |
形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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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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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發明 |
新型 |
新式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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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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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年
(申請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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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年
(申請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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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年
(申請日) |
年費:核准後每年繳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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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美國 |
20年
(申請日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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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年
(獲准發證日) |
發明專利年費, 註冊日起三年半、七年半、及十一年半須繳納維持年費 ; 新式樣專利於繳納領證費後,不須再繳納年費,其專利年限為14年 |
| 中國 |
20年
(申請日) |
10年
(申請日) |
10年
(申請日) |
發明年費:自授權日起可逐年或多年繳納,有六個月的緩衝期,但須繳付滯納金 實用新型/ 新式樣年費:若申請日與授權日之間已超過一年,則免繳第一年年費,從第二年開始繳納。年費可逐年或多年繳納,有六個月的緩衝期,但須繳付滯納金。 |
| 日本 |
20年
(申請日) |
6年
(申請日; 1994/1/1- 2005/3/31申請) |
15年
(註冊日; 2007/3/31前申請 ) |
發明(特許)、與新型(實用新型)專利於領證時同時繳納公告費及一至三年年費,自第四年起每年繳納年費;新式樣(意匠)專利於註冊後每年繳納年費。 |
10年
(申請日; 2005/4/1後申請) |
20年
(註冊日; 2007/4/1後申請 ) |
歐洲
(34國 :
發明)
歐盟
(27國 :
新式樣) |
20年
(申請日) |
N/A
歐洲現在並沒有任何的組織/條約可以保護新型專利;新型專利欲取得保護,須向可接受新型專利的國家各別提出申請。 |
25年
(申請日; 每五年需延展一次) |
歐洲發明專利: 共有34個會員國:奧地利、比利時、丹麥、芬蘭、法國、德國、希臘、愛爾蘭、義大利、列支敦斯登、盧森堡、摩納哥、荷蘭、葡萄牙、西班牙、瑞典、瑞士、英國、立陶宛、羅馬尼亞、斯洛文尼亞、保加利亞、賽普勒斯、捷克共和國、愛沙尼亞、匈牙利、波蘭、斯洛伐克、土耳其、拉脫維亞、馬爾他、冰島、挪威及克羅埃西亞,並可將保護擴張至阿爾巴尼亞、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共和國、前馬其頓南斯拉夫共和國及塞爾維亞和蒙特尼哥羅(前南斯拉夫共和國)。 |
| PCT |
依各指定國之專利存續期間之規定 |
依各指定國之專利存續期間之規定 |
依各指定國之專利存續期間之規定 |
迄2010年1月1日止,締約國已達142個, 但需注意 台灣、泰國、阿根廷等國並非會員國。 |